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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企业入园及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30 16: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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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企业入园
及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企业入园及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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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30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
企业入园及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化瑶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业入园及项目准入、建设、退出管理,提高工业投资项目质量,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河池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工业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入园企业及新引进工业项目、在建工业项目、投产企业以及投产企业的改扩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二)质效并重、市场竞争原则;  
     (三)产业集聚、资源集约原则。  
 
  第二章  企业(项目)准入机制
 
  第四条 入园企业(项目)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等相关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有利于本地资源深度转化、综合利用及延伸产业链的企业,有利于促进园区主导产业规模培植和壮大的企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其他企业入驻园区。    
    (二)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发展方向;符合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提出的园区行业定位要求;
    (三)符合安全环保标准;
    (四)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符合园区用地控制指标要求:
    实行工业园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制度,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一般不低于80万元。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35%,绿化率不超过2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商住性住宅楼等非生产性设施,禁止出租工业项目用地用于生产或经营与原项目无关的产品。   
   项目产出强度:入园项目投产1年后要求产出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20万元/亩、税收3万元/亩(按占地面积计算)。投产后工业项目工业产出值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工信、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和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五)入驻企业(项目)的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下同)内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外资达到160万美元以上。未达到投资规模的企业鼓励其以租赁标准厂房的形式入驻园区。
  (六)入园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园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五条  准入优先条件。达到准入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予以优先准入。   
     (一)引进项目系中国500强企业或广西100强企业投资。   
     (二)引进项目实到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或内资1亿元以上。   
     (三)属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且在国际或国内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的项目。  
     (四)能提升本区域产业升级,增强该产业竞争力,具有区域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投资项目。
  第六条  拟入园企业、项目需向园区管委会提交以下资料:
  1、入园申请书;
  2、项目投资意向协议书;
  3、投资人资质材料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5、投资人资信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建立项目预审制度:
  (一)成立入园项目预审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工业副县长任组长,县工信局局长、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主任任副组长;住建、环保、发改、国土、安监、工信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凡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在签订项目投资意向协议书之前,由领导小组组织对项目进行研究预审,并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相关的行业规定标准和产业类型、项目规模、科技含量、投资强度、投入产出、环保要求、项目前期的可研论证等对意向投资者严格把关、综合筛选,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入园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拟入园企业及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与投资方根据园区总体详规确定项目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拟定《项目投资协议书》后由县人民政府与投资方签订。协议应明文约定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开竣工时间、达产时间和违约责任追偿、约定退出等具体条款。协议签订后,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和投资规模,确定项目建设地址和用地面积并协助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及相关证照,并由国土部门按程序依法供地。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八条 项目规划管理。入驻企业应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地下管线布局及接口图等),整体设计要求美观大方,符合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园区管委会根据规划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园区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未经批准变更的,园区管委会责令整改到位。
  第九条 项目建设管理
  (一)新建项目须在交付土地后2个月内动工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向园区管委
会提出申请,但延期时间累计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二)根据《河池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要明确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工业项目动工期限一般为交付土地之日起2个月内,入园企业投资项目在规定建设期内必须建成投产。原则上1000万元以下项目在1年内建成投产;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1年半内建成;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2年内建成;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与投资方协商确定建设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单个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入不得低于固定资产总投入的25%。
  (三)入园企业的项目工程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办好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
  (四)项目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法实行建设项目工程报建制、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  厂容厂貌管理
  (一)入驻园区企业应统一使用园区内的已有公用设施,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厂区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配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何设施。如生产需要确需建设,必须经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批准,并严格按园区规划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入驻企业对工业集中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园区整体形象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园区形象的行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工业集中区内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置。
  (四)工业集中区内企业所建围墙要做成新颖大方,主要通道旁采用通透式围墙,服从园区总体规划。
  (五) 工业集中区内企业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内土地应按园区总体规划,实施绿化、硬化。
  (六)项目建设施工要坚持安全、文明作业,一切安全责任由项目单位负责。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供水管道,不得在公路和园区道路上堆放砂石、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得污损场地、破坏园区清洁。
  (七)入园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改、扩建的,必须事先向县人民政府报审。
  第十一条  用地面积在50亩(不含代征面积)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对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亩(不含代征面积)的建设项目,确需分期建设的,应按照项目用地总规模和分期建设情况,预留用地分期供地、分期建设,并确保前一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并通过评价考核后,方可办理后期用地手续。项目分期建设预留用地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度,为项目提供必要服务,各在建单位要按要求向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的15日前。
  第十三条 入园项目在签订《出让合同》时要明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和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必须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标准。
  项目不达标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责成企业整改。
 
  第四章 生产经营及安全环保管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管理
  (一)入园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入园企业应当及时、如实上报上级要求的经济指标等统计信息,并依法纳税。
  (三)入园企业歇业、停业、清算等,必须事先告知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管理  
  (一)入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鼓励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清洁的生产工艺,确保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二)入驻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要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进行处理,要在指定地点堆放,不经允许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任何物品。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置,如有泄露,企业将承担相关责任。  
  (三)入驻企业要做好环境卫生维护工作,企业要保持厂区整洁,生活垃圾要按规定倒放,不得乱丢、乱放。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  
  (一)入驻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二)入驻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安监人员,负责企业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和整改工作。  
     (三)入驻企业要积极参与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和安监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培训,并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入驻企业要建立健全保安组织,对企业出现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治安事件,应及时报告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严格土地用途和开发条件管理。企业工业用地依法出让后,必须按土地出让审批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和规定限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对入园企业改变土地用途及变更或转让、租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有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第十八条  入园合同中应明确园区项目(企业)退出条件,对违法违规或造成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项目(企业)清理整改范围。   
    (一)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3个月以上未动工建设或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   
    (二)建设期满未建完或建而不产,企业又未与县政府约定调整建设工期的(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分期核算);  
    (三)分期建设项目中一期未按合同开工竣工的,以及一期按约定期限竣工,二期未按合同约定启动建设的;  
    (四)项目(企业)自建成之日起,未按合同约定内容和期限投产的;     
    (五)未按要求落实污染防护措施的;  
    (六)有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和接受处理,并继续生产经营的;  
 (七)违法经营被关闭的;
 (八)其它违反国家、自治区、市、自治县有关规定和园区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条  列入清理范围的项目(企业),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约谈。由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自核实之日起30日内,约谈项目(企业)负责人,由企业负责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方案,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二)整改。根据企业提出的可行性整改方案,视其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须每月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报送整改进度,由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不定期督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清退。企业在规定的时限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先行在资源要素配置、企业信誉评级等方面给予制约,并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类给予清退处理。  
     第二十一条  清退方式  
  (一)清理回收。由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终止《项目投资合同》,国土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证书,工商、安监、环保等部门按法定程序注销、吊销、撤销有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清退企业项目用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及其它建设由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测算,确定补偿方式,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适当补偿。   
  (二)资产重组。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原则,资产重组或置换项目先向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进行。鼓励工业集中区内优势企业和招商企业兼并或收购不良企业,并在政策上给予一定优惠。
  (三)其它方式。
  第二十二条  建立退出项目(企业)所得优惠政策追偿机制。将项目(企业)所得优惠政策追偿内容在投资合同中明确约定,对退出园区的项目(企业),已享受优惠政策但项目没有建成的,要全额追偿优惠政策所得部分;对已建成但没有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企业),扣除对财政的贡献部分,追偿已享受优惠政策所得部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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