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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县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
水质超标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215 号
大化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2017年县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超标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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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1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2017年县城区集中式
生活饮用水水质超标整改工作方案
今年以来,我县县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出现总氮超标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要求,为依法有效推进2017年我县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总氮超标整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新理念,把生活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和谐美丽大化建设。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确保饮用水源水质长期稳定达标和县城区居民饮水安全。
三、工作安排
(一)排查阶段(2017年12月1日-12月30日)
在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开展全面排查,查找工业、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村居民生活活动等方面存在的影响水源地水质的污染源。
(二)宣传整治阶段(2018年1月1日-3月30日)
做好群众宣传教育工作,并针对排查出县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影响水质的污染源进行整治。
(三)长期巩固阶段(2018年4月1日-长期)
各有关部门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信息公开共享工作,强化对水源地密切配合、联合监管。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整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预期成效,成立大化瑶族自治县2017年县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超标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姚良才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钟书上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韦小金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蓝瑞强 县水利局副局长
韦金兰 县环保局副局长
韦平林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李肖明 县农业局副局长
唐晓国 县法制办副主任
李光耀 县卫计委副主任 韦承乐 县住建局副局长
蒙佳信 县市政局副局长
韦 军 县乡村办副主任
梁世文 大化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文峰 县自来水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大化瑶族自治县饮用水源地总氮超标问题进行排查、整治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韦小金同志兼任。
五、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全面开展排查。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问题隐患要及早制定对策、组织实施。此次整治前期摸排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委、县水产畜牧局、县自来水公司及大化镇人民政府、相关村委等单位联合对县城区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全面排查,形成问题整改清单报县人民政府。
(二)明确责任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对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展污染源全面排查,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整治工作,并牵头对本次排查出违法排污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进行依法查处。
县水利局:配合排查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源排查,加强水源保护区排污口监管巡查,并按部门职责依法进行处置。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开展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排查,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渔业养殖、畜禽养殖的监管,并按部门职责依法进行处置。
县法制办:负责对整治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的审查把关。
县卫计委:负责对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开展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县乡村办:加强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美丽乡村”的巡查工作。
县农业局:配合开展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染污源排查,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积极引导红水河沿岸农民科学施肥、用药,大力推广生态农业技术,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及已取缔的农药,提倡使用低毒、低残留、高效农药,降低对土壤、水环境和农作物的污染。
大化镇人民政府:配合开展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染污源排查,开展辖区范围内清洁水源工作,并对存在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加强县城区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和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加密监测频次,掌握整改动态。
按照要求,县环保局对水源地每季度对水质开展一次监测,通过监测数据掌握整改效果,确保水质稳定达标排放。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宣传部门要对公众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工作,特别要对保护区周边居民进行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法规宣传,提高公众意识,调动其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积极性,主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五)认真开展总结,按时汇总上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职能部门调查及处理结果及时汇总,并在每个月的监测报告的正式报告出来后5日内及时公开。
(六)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整治工作期间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对未认真履职、工作消极怠慢的部门予以通报,切实发挥好督查作用,把问题逐个消除,确保整改工作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