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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4 15:06:55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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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县八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修改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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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29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涉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桂财农〔2016〕1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整合统筹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称财政涉农资金)是指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市和县本级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其中中央层面19+1个专项、自治区层面22+1个专项、市和县级配套资金。包括上级安排和本级安排、当年安排和结转资金、存量资金及增量资金等,以及中央、自治区及市县补助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涉农资金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目标,重点用于2015年度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以及非贫困村贫困户的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易地扶贫搬迁、生态保护、技能培训等项目。
  第四条  财政涉农资金按照“大类间统筹、大类内打通”的原则,做到“应整尽整”,根据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等需要,自主安排、统筹使用上级补助和本级安排的涉农资金,大力推动实质性整合。对社会捐赠的资金,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可按照“规划引导、分头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与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资金一并统筹用于贫困村、贫困户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收产业发展和贫困群众生活补助 等。
  第五条  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按原渠道下达后,根据经审批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安排预算,将预算下达给资金使用单位,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情况,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第六条  资金统筹工作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统筹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统筹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等工作。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单位,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原则,制定相关的实施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八条  财政涉农资金执行“五制”管理,即项目申报审核制、项目建设招标制、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项目竣工审计制、项目绩效考核制。
  第二章  资金分配原则
  第九条  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财政涉农资金计划数,县统筹办负责牵头,组织脱贫攻坚指挥部各个专责小组,根据全县年度精准扶贫项目计划和脱贫目标任务,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围绕产业发展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平台和公共服务建设及村级集体经济平台,结合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实施计划申请,制定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具体程序是:自治区下达财政涉农资金计划数→脱贫攻坚指挥部各专责小组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实施计划申请,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脱贫攻坚产业发展思路,迅速梳理年度项目规划,提出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需求→报县统筹办审核,明确资金来源和金额→提交县统筹资金领导小组审核,根据年度脱贫任务,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审核确定年度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十条  资金分配原则,紧紧围绕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目标,以项目规划为依据,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和补助标准,结合我县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拟定资金的使用分配方案。使用分配方案要具体到项目的建设任务、建设地点、时间进度计划、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项目效果目标等。严格执行不在年度项目规划、不在项目库的不安排资金原则。
  第十一条  财政涉农资金到位后安排到具体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抓紧组织实施,如项目资金到位安排的项目当年5月底前确实无法组织实施或根据项目进度申请拨付资金的,将该项目资金调整到实施进度比较快的项目,5月份以后每个月由县统筹办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在到位的整合涉农资金内“打通”使用,在每项资金记录有关资金用途情况,列支相应支出科目,待6月、12月列入总体调整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县委审定后,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凡经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提出变更申请,经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和县统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十三条  财政涉农资金安排使用要根据项目规划实际以及财政涉农资金量情况,确定项目实施年度资金使用方案。资金安排必须紧紧围绕到2019年前贫困村脱帽、贫困人口脱贫的根本目标,重点用在能促进贫困户稳定增收的产业开发、产业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易地扶贫搬迁、生态保护、技能培训等。
  其中:产业开发主要用于支持和带动贫困村、贫困户以及非贫困村贫困户的发展产业,具体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服务业、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20户以上未通屯级道路、农田水利、农村安全饮水和农村基础设施等建设与维护以及农村危旧房改造等;公共服务主要用于村级服务中心、村小学、幼儿园、卫生室、文化室、农村环境整治等农村公共服务; 易地扶贫搬迁主要用于全县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点征地拆迁、贫困户建房补助、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适度发展规模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生态保护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劳务费;技能培训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技能操作培训。
  第十四条  财政涉农资金必须用于县人民政府批复的项目资金安排上,不得挪作他用,必须以脱贫攻坚、脱贫摘帽为目标,以贫困人口为主要扶持对象,做到“七个不准”:即不准借统筹整合使用之名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不准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与扶贫开发和贫困人口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基本建设;不准用于平衡预算;不准用于发放部门(单位)、基层干部的津补贴和用于补充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不足;不准将贫困户生活方面的资金(如农村低保、五保资金)用于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准降低(减少)用于贫困户(人)的补助(供养)标准(资金),或将发放到户到人的资金(如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侵占群众利益:不准用于平衡各种关系、无序分配使用,造成资金再度分散;不准用于其他非扶贫项目和工作支出。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原则
  第十五条  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有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围绕脱贫攻坚任务目标,根据行业规范及要求具体实施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安排使用项目资金,并对项目资金绩效考评负责,涉及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项目,也对项目资金绩效考评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对已经列入财政涉农资金年度安排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时间要求、行业规范、已经出台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保年内组织实施完成和项目资金形成支出。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预决算审核制、财政评审制、政府采购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总承包制。县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
  第十八条  对于屯级道路建设等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和产业扶贫、民俗文化等非工程项目,鼓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发展生产。
   除中央对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外,凡以农民自愿出资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技术要求不高、单个项目投资额在自治区确定招投标限额以下且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应当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在确保安全规范的情况下,尽量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程序、降低项目实施成本。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县发展改革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低于10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第十九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30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决算由县直项目主管部门审定。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单个项目竣工决算必须经过财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统筹整合资金经县人民政府批复下达后,若申报金额与下达资金数额有变动,项目实施部门应根据批复文件中确定的资金数额,重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计划,报经脱贫攻坚指挥部和县统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章  资金管理原则
  第二十一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实行“一个账户归集、资金直接支付、统一集中管理”原则。
  “一个账户归集”即把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指标归集到一个账户,县财政局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建立“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专户”,纳入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归集到该账户集中管理,再由财政局根据审批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项目主管部门资金使用方案及调整方案,将资金指标调剂下达到项目主管单位。
“资金直接支付”是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经审批后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到商品供应商或提供劳务服务商。
  “统一集中管理”是指项目统一由脱贫攻坚指挥部各专责小组管理、资金拨付统一由县统筹办审核、项目验收统一由指挥部组织验收和统一结算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二条  当年收到上级下达各项整合涉农资金后,县统筹办要迅速梳理,将应统筹资金到县情况报县统筹领导小组,县统筹领导小组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对应统筹项目。县统筹办按月统计和分析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收、支、结存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县统筹领导小组、县府、县委主要领导汇报。
  第二十三条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有关涉农资金按原国家和自治区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安排项目管理费的,按规定继续提取安排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上级部门的规定,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统筹用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实施部门的项目管理经费等各项支出。如原国家和自治区的资金管理办法不明确允许安排项目管理费的,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整合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六章  资金拨付管理原则
  第二十四条  收到上级下达的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指标,财政部门收到指标文件10个工作日内,由县统筹办填写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指标下达申请表,经县领导审批后,办理录入并全额下达到“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专户”,再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申请使用资金额度将资金指标调剂下达到项目主管单位。
  第二十五条  财政涉农资金拨付管理,原则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达到财政投资评审金额的,必须先评审后进行招投标,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资金,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拨付时,由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填写《大化瑶族自治县工程项目统筹整合资金拨付审批表》或《大化瑶族自治县非工程项目统筹整合资金拨付审批表》,提交县统筹办审核和县财政局局长审批后拨付资金。具体程序是:
  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或实施情况填写《大化瑶族自治县工程项目统筹整合资金拨付审批表》或《大化瑶族自治县非工程项目统筹整合资金拨付审批表》→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报表并提出审核意见(属于工程建设类的情况)→项目实施部门相关人员审核→县统筹办审核→县财政局局长审批→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涉农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公开招标的项目严格按照招标合同支付资金;已经制定相关的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未制定有相关的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按以下规定执行,即项目签订合同并开工,可预拨项目资金的35%;以后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拨付比例以合同为准);项目竣工验收后可拨付项目资金的90%;待完成验收并结算后,由县人民政府委托财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结算进行审核,资金可拨付至结算审核最终结果的95%,剩余5%预留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完工1年后,经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相关专责小组及项目主管部门复验无质量问题、县级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复验报告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报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县级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复验报告2个月后,项目实施单位仍未提出拨款申请的,县财政部门可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结余资金处理。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书的要求限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县统筹领导小组批复,由县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按程序和要求报账拨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政涉农资金建设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管理方式的,根据项目业主建设内容及投资额度,先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提出资金拨付意见,经过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核实后,可按补助标准预付35%补助资金(农业产业项目预付款可按实施方案比例确定);其余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可以分阶段验收,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再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合格后,按照验收合格部分结算价款预付到85%补助资金;其余待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供相关资料按程序审批,再拨付其余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供相关资料按程序审批,按实施方案、协议(合同)约定的补助标准拨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财政涉农资金拨付需要提交的材料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提供:
  (一)  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1.申请预拨款时,需要提供:(1)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2)施工合同(原件);(3)《财政评审决定书》(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4)工程预算表;(5)《中标通知书》(达到招标标准的情况)或有关确定施工方文件(6)《统筹整合资金拨付审批表》;(7)施工前在行政村公示材料;(8)其他相关资料。
  2.申请第二次至竣工验收前的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时,需要提供材料:(1)《统筹整合资金拨付审批表》;(2)工程项目监理月报表;(3)其他相关资料。
  3.申请竣工验收后的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时,需要提供的材料:(1)《统筹整合资金拨付审批表》;(2)批复的项目实施调整方案(如有);(3)补充施工合同(如有);(4)工程财务决算表;(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6)工程竣工监理报告;(7)竣工工程移交表;(8)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9)在行政村的项目竣工公示资料;(10)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单个工程项目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1)其他相关资料。
  (二)产业项目
  1.申请预拨款时,需要提供:(1)批复的资金整合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2)项目实施协议书;(3)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实施项目要提供带动贫困户相关材料(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帮扶方案、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签订的帮扶贫困户承诺书);(4)《统筹整合资金拨付审批表》;(5)项目实施前在行政村、屯或项目点公示材料;(6)其他相关资料。
  2.申请第二次至竣工验收前的项目资金拨付时,需要提供材料:(1)《统筹整合资金拨付审批表》;(2)分阶段项目验收报告;(3)其他相关资料。
  3.申请验收后的项目资金拨付时,需要提供的材料:(1)《统筹整合资金拨付审批表》;(2)批复的项目实施调整方案(如有);(3)项目实施补充协议(如有);(4)项目验收报告;(5)项目实施后在行政村、屯或项目点公示资料;(6)其他相关资料。
  (三)其他项目,在申请资金拨付时,按常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章  资金报账管理原则
  第三十条  财政涉农资金报账管理,实行县级报账制,即原则实行在项目主管部门报账,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按相关行业规范要求报账,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资金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报账需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报账凭据,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报账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设计、预算书);2.项目合同书(含招投标资料和政府采购资料);3.竣工决算报告;4.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单个工程项目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6.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7.项目实施前、后在行政村或项目点公告公示材料;8.施工前后图片资料;9.项目支出有效证明凭证。
  (二)产业发展项目,报账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有:1.批复的资金整合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2.项目实施协议书(单户除外);3.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实施项目要提供带动贫困户相关材料(带动贫困户花名册、身份证、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帮扶方案、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签订的帮扶贫困户承诺书);4.项目验收报告;5.项目实施前、后在行政村、屯或项目点公示资料;6.项目施工前后图片资料;7.项目支出有效证明凭证。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对由贫困户自主实施建设的项目,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可由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持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代开相关发票);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补助标准、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物化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等。
  (三)培训类项目,报账时需要提供:
1.实施单位与培训单位签订的培训合同(如有);2.培训的实施方案;3.培训通知;4.培训人员报到花名册;5.支出相关凭证;6.培训结果验收单;7.实施单位的培训总结等。
(四)其他项目报账时,按常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加强对报账凭证的管理,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下列情况不予报账:
  1.未经县统筹领导小组批复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的;
  2.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3.擅自调整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5.其他不符合要求、超出规定使用开支范围的。
  第八章  公开公示制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行公开公示制,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涉农资金整合方案要在县级政府网站公开,项目实施方案要在乡、村公开,每个项目也要在项目所在地公开公示。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的,由实施主体在扶贫对象所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实施前和项目竣工后,由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乡镇、村或项目点的政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并由项目实施单位保留影像资料备查。
  第九章  账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文档管理,建立整合资金项目台账,并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等相关资料按项目归集、整理、存档、备查。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保管,并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
  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台账,并对项目单位报账时提交的原始凭证原件验证后复印留存,以备查验。
  第三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经交接双方签字后,其中一份由接收单位作为记账依据,一份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记账依据和项目档案资料分别留存。
  第三十六条  扶贫项目工程移交后,应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正常运转,发挥应有效益。
  第十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作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责任主体,对统筹安排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规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考评验收负总责。
  第三十八条  各项目实施部门要超前谋划,建立项目库,加强项目规划的衔接配套;项目实施主体对统筹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实施前要制定实施方案,明晰资金流向,建立台账,确保资金使用有据可查;项目实施部门必须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下达的项目指标原则上1年内实施完毕,资金使用原则上达到100%。如果工程项目实施进度慢或不作为,影响到上级部门的绩效考评,除特殊情况外,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统筹、拨付和监督管理。对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问题,要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整合统筹财政涉农资金的审计监督,积极引导规范使用整合统筹财政涉农资金。
  第四十一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对当年实施的项目竣工后,要开展绩效评价,建立以绩效考评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二条  县监察、审计等监督监管部门检查时,承担统筹资金任务的部门应及时提供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和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等资料,不得以资金统筹使用为由规避检查。监督监管部门对按规定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不再视为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进行处理 。
  第四十三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后,承担有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任务的部门要继续加大项目资金的争取力度,争取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能低于统筹前。县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到位资金等情况定期考核,严格奖惩。
  第十一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行单项考评奖惩。考评奖惩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规范、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突出绩效、奖惩分明”。
  第四十五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考评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考评的主要对象是承担有资金统筹整合任务的县直职能部门。
  第四十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上级相关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资金统筹任务的申报和实际落实情况,统筹项目的实施效果、统筹资料收集整理、统筹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等。
  第四十七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纳入各部门、各乡镇年度工作目标,并作为部门、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评先挂钩。
  第四十八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相符的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五十条  本县原制定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县资金统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于2017年7月17日公布的大政办发〔2017〕87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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