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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15 01:49:27  来源:  浏览次数: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实现农村贫困群众“两不愁、三保障”总体目标的重要的民生工程。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经济最贫困、住房最危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对象,同时属于(诚信)计生家庭、军烈属家庭、成年孤儿等贫困危房户优先。补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拥有当地农村居民户口调公安部门颁发),并在当地农村居住(城镇建成区以外),属于房屋产权所有人或无房户; 二是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多子女家庭中,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的,分户后父母必须跟随一个子女户; 三是现居住的房屋经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为D级(一级)或C级(二级)危房或无房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
别应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
    二、农村危改补助申请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按照农户申请、村组和村委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
 

    三、危房认定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应遵循“一户一宅”原则,采取修缮加固、原址(原宅基地)翻建、异地(不在原宅基地上)新建、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等方式建设,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具备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条件。D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率大于30%,整体危险的房屋,以拆除新建为主;C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率在5%到30%之间,局部危险的房屋,以修缮加固方式进行改造为主。农户自建有困难或有统建意愿的,可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新建。
    四、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人均13平方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大于40平方米;4人以下农户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5人及以上农户不得超过人均18平方米;无自筹能力全额由财政补助的农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面积误差为5%。采用修缮加固方式进行改造的不受上述面积限制。各市可根据当地的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细化面积标准。
    五、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自治区级补助标准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中明确;具体到户的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自身财力、当地农民收入水平、贫困程度、危房等级和改造方式等在制定本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中明确,且县级补助标准不能少于5个档次。
    六、农村危房改造合同或协议
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建房合同或协议,明确建设方式、建房标准、补助标准、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拆除危房、抗震设防、竣工时间等要求,并取得危房改造农户同意。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政府组织实施加固改造,以及统建集体公租房等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除此之外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县级财政或乡级财政通过银行“一卡(折)通”形式分阶段发放到危改户手中,对验收合格的应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后方能全额拨付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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