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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5 16:55:34  来源:由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迁移  浏览次数:
大公通〔2017〕22号
 
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25号)和《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大政发〔2017〕10号)精神,经研究,我局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3项。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大队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及时对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进行删除。要认真做好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附件: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项)
  
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2017年7月3日

附件:
 
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3项)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D06029 公章刻制审批 县公安局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桂政发〔2017〕25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要修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2 D56022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县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桂政发〔2017〕25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要修改完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研究制定古建筑电器火灾防范相关标准,指导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 D56023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县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桂政发〔2017〕25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要修改完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研究制定古建筑电器火灾防范相关标准,指导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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