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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脱贫攻坚通屯道路建设大会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9 17:58:00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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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脱贫攻坚通屯道路
建设大会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2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脱贫攻坚通屯道路建设大会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县八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修改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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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29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脱贫攻坚
通屯道路建设大会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脱贫攻坚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屯级道路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脱贫攻坚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屯级道路大会战建设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市切块下达和上级下达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县级整合安排用于屯级道路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屯级道路大会战建设资金的单位,以及对屯级道路大会战建设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屯级道路大会战建设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收到中央、自治区、市级切块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和银行贷款资金,基础设施、资金政策专责小组会同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屯级道路项目库年度(批次)计划,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当年预脱贫村、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快的20户以上未通屯级道路或未达到标准的屯级道路建设。
  第五条  基础设施、资金政策专责小组会同资金主管部门制定的资金安排计划,提交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审定。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实施前,应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做出投资预算。
  第七条  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发展改革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对于点多面广、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不再评审预算控制价,只对结算进行评审;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提交财政投资评审。
  财政评审限时办结制,为加快财政投资评审,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提交的项目送审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送审资料是否满足要求以及需要补交的资料清单,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补交所需材料。财政部门在收到完整的评审材料后,原则上项目预算(含招标控制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不含核对和征求意见反馈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备案制。对单项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政府采购备案。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也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方式;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九条 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管理。对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建筑结构、施工工艺要求相对较简单项目,鼓励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等方式组织项目实施,其法人主体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由村委会实施),也可以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
  第十条 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执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咨询、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监理以及建后管护等各个项目建设环节,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围绕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加强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所有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建设均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或者政府采购确定,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项目实施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必须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条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按合同总额留足5%(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合同保修期内,未发现质量问题,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项目主管部门应责成施工单位进行保修,质量上有争议和纠纷的应当通过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程质量问题未解决的不能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实行部门联合验收制。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根据相关行业项目竣工管理办法确定的条件和要求,编制、收集相关竣工材料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由脱贫攻坚指挥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涉及相关行业单位开展联合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相关行业部门出具有关整改意见,待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验收标准,对项目存在突出问题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报账管理
  第十四条 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原则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一)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原则上采取分期拨付方式,签订施工合同,施工队进场后,预付合同金额的35%工程款,以后分两次申请,完成工程量达到80%以上才允许申请拨付第二笔资金,按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后,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按最终审核结果的95%拨付资金,留5%(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建设资金拨付需要提供的材料按照《大化瑶族自治县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实施细则》(大政发〔2010〕32号)文执行。
  (三)单笔申请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资金拨付程序为:项目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填写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资金拨付申批表→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报表并提出审核意见→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审核→财政部门相关人员审核→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四)单笔申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资金拨付程序为:项目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填写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资金拨付申批表→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报表并提出审核意见→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审核→财政部门相关人员审核→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长审批→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建设资金报账管理,实行县级报账制,报账程序为:施工企业填写报账清单→资金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审核→县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由项目管理单位按相关程序办理采购手续。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合规和有效。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对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办理资金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对有问题的支付业务必须拒绝受理,并报告县政府主要领导。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办理资金拨付业务必须履行法定手续,要对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相关单位补充完善,不合规、不合法的一律拒付并说明理由。对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程序收回资金。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审计,有关责任单位要及时整改和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整改情况按时反馈给审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同时,于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结果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审批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时限进行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违规使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追踪问责制度,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严防资金流失和被挪用。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审定下达的屯级道路项目指标原则上半年内执行完毕。如果工程项目实施进度慢或不作为,影响贫困村贫困户如期脱贫,除特殊情况外,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建设资金资金;
  (二)截留、挪用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建设资金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建设资金资金;
  (四)贪污、私分、挥霍、浪费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建设资金资金;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贪污、挪用屯级道路大会战项目建设资金的,一经发现,财政部门立即停止拨付资金,相关部门应进行检查整顿,予以纠正;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原于2016年12月15日公布的大政办发〔2016〕167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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