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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12-20 10:40:00  来源: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文罚字〔2017〕第6号
当事人:大化县快乐E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徐灵花 
住    址:大化县文化路38号
 
2017年10月20日16时00分至16时30分,大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执法人员黄宗勤(河451312-014)、黄培初(河451312-018)经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大化瑶族自治县文化路38号的大化县快乐E网吧的经营场所内检查,检查时该网吧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网吧的 56、58及60号机位上接纳未成年人3名。本机关于2017年10月23日对你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17年10月20日接纳三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按照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填写了《网吧消费者现场情况提取单》,获取了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接纳三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2、2017年10月20日在检查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3、3名未成年人填写的《网吧消费者现场情况提取单》 3份;4、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的户籍证明;5、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6、2017年11月6日10时00分对当事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上述证据都经过当事人的认可,当事人没有异议。
我局于2017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大)文罚先告字〔2017〕第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5日自愿放弃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权力。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的第(二)项规定,该网吧接纳3名未成年人属情节严重,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大化县支行(户名全称: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2114865009259001722-00000005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大化县支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河池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或bet36365体育在线live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化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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