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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22 16:49:53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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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4〕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问题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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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1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
县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问题整治方案
 

  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2013年度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存在问题的通报》(河政办发[2014]37号)和河池市环保局《关于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妥善应对环境事件的通知》(河环函[2014]69号)文件精神,为防治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提高饮用水水质常规监测能力,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饮用水安全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解决全县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工作任务和整治重点 
  (一)工作任务
  1、加快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步伐,利用半年多时间,于2014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隔离防护、拆除违章建筑及二级保护区居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工作。
  2、进一步完善县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制定穿越县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
  4、建设穿越县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防护措施。
  5、积极筹措资金,于2015年底前使我县环境保护监测能力达到饮用水水质常规监测要求,确保水质安全。 
  (二)整治重点 
  1、进一步整治县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河沙堆放场。 
  2、驱离县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停靠的船舶。
  3、建设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设施、隔离防护设施和穿越保护区道路防护措施。 
  4、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 
  5、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居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
  6、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穿越保护区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成立自治县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奉  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韦秋蓓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政务办主任
  成 员:韦小金    县环保局局长
            陈  萍    县财政局局长
            韦浩荣    县水利局局长
            覃宏海    县住建局局长
            韦崇珊    县工信局局长
            陆地相    县交通局局长
            张宏伟    大化海事处处长
            唐  平    县工商局局长
            姚灯塔    县安监局局长        
            覃拥军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
            韦大庆    县广电局局长
            黄启先    县监察局局长
            黄耀平    县国土局副局长
      覃海滨    县公安局副局长
            覃江车    县自来水公司经理
            梁世文    大化镇人民政府镇长
            黎冬梅    贡川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韦小金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县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日常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积极筹措资金,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县财政局:负责整治工作的经费保障,拨付县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牌、隔离防护设施的建设经费。 
  县水利局:负责县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种标志设置,建设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河段内的滥采滥挖行为,对非法开采的挖沙企业予以取缔;对占用河道范围堆沙、建房等行为进行查处。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对县境内红水河流域内的畜禽养殖业进行全面监管,对污染物排放推广科学的治理方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畜禽养殖业和网箱养鱼依法予以取缔、关停和搬迁。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注销、吊销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已被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定期进行复查,发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从严查处;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县工信局:负责牵头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实施取缔、停产,并做好协调和善后处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拆除保护区的违章建筑,加快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站建设。 
  县交通局:负责制定穿越县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建设穿越保护区道路防护措施。
  县国土局:负责违法占地的查处工作,协助做好违章建筑拆除工作。 
县监察局: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查办县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重大环境污染企业实施挂牌督办。 
  县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暴力抗法的违法排污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县安监局:负责吊销可能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定期复查。 
  县广电局:负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的有关宣传报道工作,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企业曝光力度。
  县自来水公司:配合建设县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隔离防护设施。
  大化海事处:负责对县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停靠的船舶进行劝离或强制驱离。 
  大化镇、贡川乡:按各自管辖区域范围,加强对辖区内河道污染源的日常管理,配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整治工作。 
   (三)完善部门协调机制 
  各相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规定不能使用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
凡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县监察局;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具体要求 
  (一)环保、水利、建设等部门要彻底查清影响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 
  (二)对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排放污染物或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及在水体进行产业化养殖,经营餐饮、娱乐项目等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 
  (三)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超标排放造成生态破坏,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影响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的行为要依法加重处罚或落实停业、关闭措施。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7月11日—7月31日)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板报、短信、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等方式,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增强水源保护区及上游地区群众保护水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4年8月1日—11月30日)
  1.充分发挥住建、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源的监督职能,强化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畅通信息渠道,积极探索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牌、隔离防护设施,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河道管理规定和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水质安全。
  2.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生活垃圾的收集及生活污水处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发展畜禽养殖业和网箱养殖,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
  3.积极争取和筹措资金,加强队伍建设和监测仪器配置,提高环境监测能力,增强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三)总结上报阶段(2014年12月1日—12月31日)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各牵头单位于2014年12月15日前将工作情况汇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材料,经整治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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